行政诉讼赔偿通常是由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来承担赔偿责任。在行政诉讼中,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时,就需要进行赔偿。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行政行为造成损害,这些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责任;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则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诉讼赔偿是谁赔
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是由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主体。这是基于“谁行为,谁负责”的基本法律原则。
1、单一行政机关行为
如果是某一个行政机关单独作出的行政行为被认定违法并导致损害,那么该行政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例如,某市场监管部门错误地对一家企业进行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在行政诉讼中,若法院判定该处罚行为违法,市场监管部门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共同行政行为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行政行为时,它们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环保部门和城管部门联合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违法拆除了某商户的合法建筑,给商户带来了损失。此时,环保部门和城管部门都有义务对商户进行赔偿,商户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机关要求全部赔偿,该机关赔偿后可以再向其他机关进行追偿。
3、委托行政行为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某街道办事处委托某保安公司对辖区内的一些违规摊位进行清理,保安公司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过激行为,导致摊主受伤。这种情况下,街道办事处作为委托机关,要对摊主的损失进行赔偿。
4、行政机关撤销情况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赔偿的范围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赔偿范围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比如,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赔偿内容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财产损害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情形的,受害人也有权获得赔偿。例如,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等。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等。
三、行政诉讼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赔偿有其特定的程序,这一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赔偿能够合理、公正地进行。
1、提出赔偿申请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等信息,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以及申请的年、月、日。
2、赔偿义务机关处理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协商。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如果决定不予赔偿,也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行政复议或诉讼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也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赔偿涉及到赔偿主体、赔偿范围和赔偿程序等多个方面。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行政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区别等问题。如果您在行政诉讼赔偿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