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有清晰界定。无过错责任原则下,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担责,如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更要担责。在特定情形下,如动物园动物致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可不担责;若因第三人过错致侵权,被侵权人可向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索赔。这些规定明确了各方责任,保障了被侵权人权益。
一、民法典中对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是如何界定的
《民法典》对于饲养动物侵权责任进行了较为细致且全面的界定。首先,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只要发生了饲养动物侵权的事实,除非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1、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的责任
如果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例如,遛狗不牵绳导致路人被咬伤,狗主人需承担侵权责任,若能证明路人故意挑衅狗导致被咬,可减轻部分责任。
2、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的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下,无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全部责任。比如,私自饲养藏獒等烈性犬,咬伤他人,饲养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免责。
3、动物园动物致害的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法律先假定动物园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否则就要担责。

二、民法典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存在一些免责情形。这是为了平衡饲养人、管理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1、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比如,被侵权人故意招惹动物,如主动去挑衅正在进食的狗,导致被咬伤,这种情况下狗主人有可能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如果动物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仅在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损害时才可以减轻责任。
2、第三人过错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例如,第三人故意惊吓动物,导致动物伤人,被侵权人既可以找动物饲养人索赔,也可以找第三人索赔。
3、不可抗力
虽然《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但在司法实践中,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且饲养人或管理人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和防范义务,可能会被认定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比如,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动物逃出伤人,饲养人在灾害发生时已采取了合理的防护措施。
三、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司法实践中至关重要,它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1、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被侵权人需要证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存在动物侵权行为,即动物对其造成了损害,比如身体受伤、财产损失等;二是有损害结果发生,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损害的程度,如医院的诊断证明、财产损失的评估报告等;三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要证明是该饲养动物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自己的损害。例如,被狗咬伤后,要证明是这只特定的狗实施了咬伤行为,且自己的受伤情况与狗咬伤有直接关联。
2、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举证责任
在一般的饲养动物侵权责任中,饲养人或管理人若主张免责或减轻责任,需要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要提供证据证明被侵权人主动挑衅动物等行为。而在动物园动物致害的情况下,动物园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例如,要提供动物笼舍的日常维护记录、安保措施的执行情况等证据来证明自己在管理方面没有过错。
在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侵权的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并且要提供第三人的相关信息,以便被侵权人向第三人索赔。同时,被侵权人也可以选择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但需要证明第三人存在过错以及其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界定涵盖了责任承担原则、免责情形以及举证责任分配等多个方面。这些规定既保障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合理平衡了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利益。然而,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许多复杂的问题,比如如何准确判断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如何认定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等。如果您在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