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旨在明确教育机构在特定情形下对学生人身损害等侵权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认定及责任承担等方面,不同年龄段学生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一、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是什么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根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首先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1、过错推定原则的合理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难以准确描述损害发生的过程和原因。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教育机构更加谨慎地履行教育、管理职责。

2、教育机构的举证责任

教育机构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需要提供多方面的证据。比如,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在损害发生时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救助措施等。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由受害方证明教育机构存在过错。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是什么?(0)

二、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关键在于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对于教育职责,教育机构应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水平,开展相应的安全教育课程,教导学生基本的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技能。

1、管理职责的范围

管理职责包括对校园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无安全隐患。例如,定期检查教室的桌椅是否牢固,体育设施是否完好等。同时,要对校园秩序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校园,避免对学生造成伤害。

2、不同年龄段的认定差异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教育机构是否尽到职责的标准相对较高。因为他们更需要教育机构的悉心照顾和保护。而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认定标准会适当放宽,但教育机构仍需在合理范围内履行职责。

3、损害与教育机构过错的因果关系

只有当学生的损害与教育机构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时,教育机构才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学生因教育机构未及时维修损坏的楼梯扶手而摔倒受伤,这种情况下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三、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当教育机构被认定承担侵权责任后,需要对学生的损害进行赔偿。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1、医疗费的确定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护理费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学生因侵权行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

综上所述,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涵盖了责任的认定、承担以及赔偿等多个方面。了解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规范教育机构的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教育机构与第三方共同侵权、侵权责任的分担比例等问题。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法律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