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动物饲养责任划分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动物园动物致害,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此外,遗弃、逃逸动物致害,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担责;因第三人过错致动物致害,被侵权人可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和第三人索赔。
一、民法典动物饲养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民法典》在动物饲养责任划分上遵循着不同的原则。首先,在一般情形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要其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就需要承担责任。不过,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例如,甲故意去挑衅乙饲养的狗,结果被狗咬伤,那么乙就有可能减轻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1、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责任
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采用的是绝对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无论被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全部责任。这是因为这类危险动物对社会公众的安全具有较大威胁,法律需要做出更严格的规定来保障公众安全。
2、动物园动物的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先推定动物园有过错,如果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就可以免除责任。比如动物园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并且对动物的笼舍进行了合理的维护等。

二、民法典动物饲养人完全免责情况
在特定情况下,民法典规定动物饲养人是可以完全免责的。当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时,饲养人有可能完全免责。例如,被侵权人明知道动物有攻击倾向,还故意去激怒动物,导致自己被伤害,此时若饲养人没有任何过错,就可以不承担责任。
1、被侵权人故意行为的认定
要认定被侵权人故意,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是故意去招惹动物。比如被侵权人故意破坏动物的防护设施,主动去抚摸具有攻击性的野生动物等行为。而且这种故意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饲养人无过错的证明
饲养人需要证明自己在饲养动物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例如,按照规定对动物进行了圈养、拴养,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等,尽到了应有的管理责任。只有在被侵权人故意且饲养人无过错的情况下,饲养人才可能完全免责。
三、民法典动物因第三人过错致害责任
当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时,《民法典》也有相应的责任划分规定。被侵权人既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被侵权人的索赔选择权
赋予被侵权人选择权,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因为第三人可能难以寻找或者没有赔偿能力,被侵权人可以先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索赔。例如,甲挑逗乙养的狗,导致狗咬伤了丙,丙既可以找乙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找甲索赔。
2、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追偿权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向被侵权人赔偿后,由于损害是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所以他们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让真正的过错方承担最终的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动物饲养责任的划分有着细致且全面的规定,涵盖了各种不同的情形。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更多复杂的情况,比如动物在运输过程中致害责任如何划分等。如果您在动物饲养责任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