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害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受害者维权和法律关系稳定。同时,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若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此外,环境侵害诉讼还涉及一些特殊程序和举证责任等问题。
一、环境侵害诉讼时效是多久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在环境侵害诉讼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1、起算点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所谓“知道”,是指权利人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以及侵害的主体等情况。例如,居民发现自家房屋周边工厂排放的污水导致自家农作物死亡,从发现这一情况时起,就知道自己受到了损害。“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使权利人实际上可能并未察觉,但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和认知能力,其应当能够发现权利受到侵害。比如,某地区长期存在工业废气排放,居民出现身体不适症状,经过一段时间后经专业检测才发现与废气排放有关,那么从居民应当能够通过一些异常现象察觉到可能存在环境侵害时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2、时效的意义
设置三年的诉讼时效,一方面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事实难以查清等问题,从而保障司法效率和公正。另一方面,也给予了权利人一定的时间去收集证据、准备诉讼等。如果权利人在三年内没有行使权利,又没有特殊的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那么在诉讼中,义务人就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的胜诉权可能会丧失。
3、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典》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在环境侵害案件中,如果从环境侵害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了二十年,即使权利人刚刚知道自己受到损害,一般情况下也很难通过诉讼获得法律保护,但特殊情况除外,比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

二、环境侵害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环境侵害诉讼时效并非一成不变,在一些法定情形下会发生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当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诉讼时效会中断。例如,受到环境污染损害的居民向污染企业提出赔偿要求,要求企业承担环境侵害的责任。这种主张权利的行为可以是书面的,如发送律师函;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最好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一旦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就会重新开始计算。这是因为权利人积极地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应当给予其更多的时间去维护自身权益。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如果义务人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那么诉讼时效也会中断。比如,污染企业承认其排放行为对周边居民造成了损害,并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这种同意只是一种初步的表示,也会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这体现了法律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当义务人愿意承担责任时,权利人的权利实现有了新的保障,所以诉讼时效需要重新计算。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当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诉讼时效中断。这是因为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解决纠纷是权利人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方式。一旦启动这些程序,说明权利人在积极寻求法律救济,诉讼时效自然要重新开始计算。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如果出现撤诉、驳回起诉等情况,只要符合一定条件,诉讼时效仍然可以中断。
三、环境侵害诉讼时效的特殊程序
环境侵害诉讼除了有三年的诉讼时效规定外,还涉及一些特殊的程序。
1、举证责任倒置
在环境侵害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一般的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环境侵害案件中,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水污染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只需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加害人存在排放污水的行为,而加害人需要证明自己的排放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这一规定是考虑到环境侵害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获取证明因果关系的证据,而加害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污染排放情况更为了解。
2、公益诉讼
环境侵害还涉及公益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与普通的环境侵害私益诉讼有所不同。在公益诉讼中,诉讼时效等规定也有其特殊性。对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和适用也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更好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同时,公益诉讼在证据收集、诉讼程序等方面也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和保障机制。
3、鉴定程序
环境侵害案件往往需要进行专业的鉴定,如环境质量鉴定、损害后果鉴定等。鉴定程序的时间可能会比较长,并且会对诉讼时效产生一定的影响。在鉴定期间,诉讼时效一般会处于一种相对中止的状态。因为鉴定结果对于确定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以及侵害的程度等至关重要,如果在鉴定过程中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可能会导致权利人在还未获得鉴定结果时就丧失了胜诉权。所以,在实践中,需要合理考虑鉴定程序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环境侵害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同时存在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此外,环境侵害诉讼还有举证责任倒置、公益诉讼等特殊程序。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会遇到环境侵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具体情形如何认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如何确定等问题。如果您在环境侵害诉讼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