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2条规定了表见代理相关内容。该条指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此条保障了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
一、民法典第172条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制度。
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须无代理权。即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者超越了授权范围,又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这种事实或理由主要表现为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其名义进行活动而不作否认表示等。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且这种不知情不是因为其自身的疏忽或懈怠造成的。
2、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一旦成立,在法律上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后果,即被代理人须对相对人承担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二、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在实践中有多种适用情形。
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表明授予他人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未授予。例如,被代理人将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又如,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根据法律规定,视为同意,也构成表见代理。
2、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
代理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实施代理行为。例如,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购买某种特定规格的货物,但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购买了其他规格的货物。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购买该货物的权限,那么该代理行为有效。
3、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如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后,未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或者未通知相关的相对人,导致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仍有代理权。
三、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对相对人的保护体现在哪里
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制度对相对人的保护体现在多个方面。
1、保障交易安全
在商业交易中,相对人往往难以确切了解代理人的代理权的真实情况。表见代理制度使得相对人在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其与行为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避免了因代理人无代理权而导致交易无效的风险,保障了相对人的交易安全。例如,在与经常代表被代理人进行业务往来的代理人签订合同时,相对人基于以往的交易习惯和被代理人的行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此时即使代理人实际上超越了权限,相对人的利益也能得到保护。
2、维护交易效率
如果不承认表见代理的效力,相对人在每次交易时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核实代理人的代理权,这将极大地降低交易效率。表见代理制度简化了交易程序,使相对人可以基于合理的信赖进行交易,提高了交易的便捷性和效率。
3、赋予相对人选择权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可以选择主张代理行为有效,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在发现行为人无代理权后,选择撤销该代理行为。这种选择权使得相对人在交易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172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在法律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涉及到表见代理的构成、适用情形以及对相对人的保护等多个方面。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存在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分难题、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偿范围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这些方面有法律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