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医疗损害的责任人主要涉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承担主体责任,若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医疗机构需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等在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时,也会成为责任人。这些规定旨在明确不同情况下的责任归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一、民法典中医疗损害的责任人包括哪些

在《民法典》中,医疗损害的责任人有多种情况。医疗机构是主要的责任人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当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出现过错导致患者损害时,医疗机构需为其行为负责。这是因为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1、医务人员的职务行为

医务人员在执行医疗职务过程中的行为,代表着医疗机构。例如医生的诊断、治疗方案的制定,护士的护理操作等。如果这些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不能以个别医务人员的行为为由推脱责任。

2、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

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符合标准的医疗设施、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等。若因管理不善导致患者损害,如医疗器械未及时维护导致故障,也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3、特殊情况下的责任

当出现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民法典中医疗损害的责任人包括哪些(0)

二、民法典中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

在《民法典》里,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有多种情形。一是未尽到说明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手术告知不充分

在进行手术前,如果医生没有详细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手术的风险、可能的并发症等情况,而患者在手术后出现了相关损害,医疗机构就可能要承担责任。

2、特殊检查和治疗的告知

对于一些特殊的检查和治疗手段,如放射性检查、化疗等,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充分说明其利弊,取得患者的明确同意。若未做到这一点,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要负责。

3、紧急情况下的告知

在紧急情况下,如患者生命垂危需要立即手术,但无法及时取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如果处理不当导致患者损害,也可能承担责任。

三、民法典中医疗损害药品生产者的责任

《民法典》对医疗损害中药品生产者的责任有明确规定。当药品存在缺陷造成患者损害时,药品生产者要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1、药品缺陷的认定

药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等。设计缺陷是指药品在研发阶段就存在不合理的设计,可能导致不良反应。制造缺陷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问题导致药品不符合标准。警示缺陷是指药品的说明书、标签等未充分说明药品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2、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药品生产者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只要药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患者损害,无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患者的权益,促使药品生产者严格把控药品质量。

3、生产者的免责情形

虽然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但在一些法定情形下可以免责。例如,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医疗损害的责任人进行了详细规定,涵盖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药品生产者等。了解这些责任人的相关规定,对于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医疗损害责任的划分比例、医疗损害的鉴定程序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医疗损害方面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