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法律问题。判断需考虑是否存在有效的专利权,这是基础前提;还要看被控侵权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通过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等判断;同时要考量被控侵权人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如权利用尽、先用权等。只有综合这些方面,才能准确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判断专利侵权行为,需要从多方面综合考量。
1、确定有效的专利权
这是判断侵权的基础。只有存在合法有效的专利权,才可能构成侵权。要确认专利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时缴纳年费等。例如,一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年,如果超过这个期限,该专利就进入公有领域,他人使用不构成侵权。
2、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这是核心步骤。可以通过全面覆盖原则来判断,即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比如,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了A、B、C三个技术特征,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也具备这三个特征,就可能构成侵权。还可以运用等同原则,对于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也认定为落入保护范围。
3、考量被控侵权人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
如权利用尽,即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还有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也不构成侵权。

二、专利侵权行为判断的全面覆盖原则详解
全面覆盖原则是判断专利侵权的重要原则之一。
1、特征完全相同的情况
当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时,侵权判定相对明确。例如,专利权利要求描述了一种设备,包含技术特征X、Y、Z,而被控侵权的设备也精确地具备X、Y、Z这三个技术特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基本可以认定被控侵权行为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2、多余指定原则的排除
在过去,可能存在多余指定原则,即忽略专利权利要求中某些非必要的技术特征来判断侵权。但现在该原则已不再适用。这意味着在判断时,必须严格按照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来进行比对,不能随意忽略其中的任何一个特征。比如,专利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了A、B、C、D四个技术特征,不能因为认为D特征不重要就将其排除在比对范围之外。
3、特征数量的严格要求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必须包含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专利权利要求有五个技术特征,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只具备其中四个,即使这四个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特征相同,也不能认定为全面覆盖,不构成侵权。这体现了全面覆盖原则对特征数量的严格把控。
三、专利侵权行为判断中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形
在专利侵权判断中,法定免责事由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
1、权利用尽
权利用尽是指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将专利产品售出后,购买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这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例如,专利权人生产并销售了一批专利产品,购买者购买后再将这些产品转售给他人,这种转售行为不构成侵权。因为专利权人已经通过首次销售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回报,不能再对产品的后续流通进行限制。
2、先用权
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比如,甲企业在乙企业申请专利之前,就已经开始制造某种产品,并且有相关的生产记录和准备工作的证据。当乙企业获得专利后,甲企业在原有的生产规模和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产品,不构成侵权。这是为了保护先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他人的专利申请而遭受不合理的损失。
3、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例如,一艘外国的轮船临时经过中国的领海,轮船上使用了某项中国专利技术用于轮船自身的运行,在这种情况下,不构成侵权。
综上所述,判断专利侵权行为需要综合考虑专利权的有效性、保护范围以及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等多方面因素。在实际生活中,还可能遇到专利侵权的赔偿计算方式、不同类型专利(如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特殊之处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专利侵权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