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监护制度。它明确了法定监护,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等;存在遗嘱指定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还有协议监护,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协议确定监护人。同时规定了监护争议解决程序、监护人职责与权利、监护的撤销与恢复等内容。这些规定保障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
一、《民法典》关于监护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对监护制度作出了全面且细致的规定。
1、法定监护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遗嘱指定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3、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4、指定监护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5、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6、监护职责与权利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7、监护的撤销与恢复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二、《民法典》法定监护制度的特点
《民法典》法定监护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
1、法定性与强制性
法定监护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具有很强的法定性和强制性。一旦符合法定条件,相关主体就必须承担监护责任,不得随意推诿。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是法定的,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这种法定性和强制性确保了被监护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必要的保护和照顾。
2、顺序性
对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法定监护,法律都规定了明确的顺序。在未成年人监护中,祖父母、外祖父母排在兄、姐之前;在成年人监护中,配偶排在父母、子女之前。这种顺序的规定,既考虑了亲属关系的亲疏,也考虑了监护能力和实际情况,能够在众多可能的监护人中确定最适合的人选。
3、补充性
法定监护是在没有其他监护方式的情况下的兜底保障。当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监护等方式无法实现时,法定监护就发挥作用。它确保了即使在没有事先安排的情况下,被监护人也能有合适的监护人。
4、社会性
法定监护不仅仅是个人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在法定监护中的职责,体现了社会对监护制度的参与和监督。例如,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相关部门同意,这有助于保障监护的质量和被监护人的权益。
5、动态性
法定监护并非一成不变。当监护人出现不履行监护职责等法定情形时,监护资格可能被撤销;当符合条件时,监护资格也可能恢复。这种动态性的规定,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监护关系,以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三、《民法典》意定监护制度的优势
《民法典》意定监护制度具有诸多优势。
1、尊重个人意愿
意定监护制度充分尊重了成年人的自主决定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信任的人作为监护人,而不受法定监护顺序的限制。这使得当事人能够按照自己的生活经历、情感关系等因素,挑选最适合自己的监护人,更好地保障自己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生活质量和权益。
2、提高监护效率
通过事先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避免了在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因监护人选问题产生的争议和纠纷。一旦当事人出现需要监护的情况,事先确定的监护人可以立即履行监护职责,无需经过繁琐的指定监护程序,能够及时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3、保障特殊需求
对于一些有特殊需求的成年人,如患有慢性疾病、有特定生活习惯或宗教信仰的人,意定监护制度可以让他们选择能够理解和满足自己特殊需求的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照顾和服务,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4、促进社会和谐
意定监护制度有助于减少家庭内部因监护问题产生的矛盾和冲突。在事先协商确定监护人的过程中,家庭成员可以充分沟通和交流,达成共识,避免了在紧急情况下因争夺监护权而引发的纠纷,维护了家庭的和谐稳定,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5、适应社会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家庭结构也日益多元化。意定监护制度适应了这种变化,为那些没有传统意义上近亲属或者对近亲属监护能力存在疑虑的人提供了一种新的监护选择,满足了不同人群的监护需求。
《民法典》的监护制度涵盖了法定监护、遗嘱指定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意定监护等多种方式,明确了监护职责、撤销与恢复等内容,法定监护有其自身特点,意定监护也具有显著优势。这些规定共同保障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遇到监护职责履行困难、监护关系变更等问题。如果您在监护制度相关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