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为追偿人,一般是作出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侵权,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追偿人;受委托组织或个人侵权,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追偿人;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追偿人,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追偿责任。

一、作为追偿人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有哪些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为追偿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般情况下,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追偿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若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在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同样也是追偿人。这类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获得了行政权力,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时造成侵权,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和追偿责任。

2、委托的行政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追偿人。因为委托关系中,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者的行为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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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时的追偿人情况

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也是共同追偿人。

1、责任的划分

在这种情况下,各行政机关需要根据其在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来划分追偿责任。例如,在联合执法行动中,若不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都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侵权,那么各机关要根据自身人员的过错程度进行追偿。

2、共同追偿的程序

共同追偿人之间需要协商确定追偿的具体方式和比例。若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共同追偿过程中,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共同对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以维护行政赔偿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三、经复议机关复议后的追偿人确定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一般也是追偿人。但如果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和追偿责任。

1、最初侵权机关的追偿

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该机关在向受害人赔偿后,对于本机关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以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提高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

2、复议机关的追偿

当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说明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可能存在过错。复议机关要对加重部分向受害人赔偿,之后也有权对造成加重损害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这有助于促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更加谨慎和公正地行使权力。

综上所述,不同情形下作为追偿人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不同的确定方式。在实际的行政赔偿和追偿过程中,还可能会遇到各种复杂的情况,比如多个行政机关责任难以明确划分、追偿程序的具体操作细节等问题。如果您在行政赔偿和追偿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