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划分有明确规定,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饲养人或管理人通常要担责。在不同情形下责任划分不同,如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害、动物园动物致害等,都有相应责任规定,同时还存在免责事由。
一、民法典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如何划分
《民法典》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划分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任
如果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例如,在城市中遛狗不牵绳,狗咬伤路人,狗主人通常要承担责任,若路人故意挑衅狗,狗主责任可减轻。
2、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下,无论被侵权人是否有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都要承担全部责任。因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本身具有极大的危险性,法律对其饲养人课以更严格的责任。
3、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动物园的老虎伤人,如果动物园能证明其在设施建设、日常管理等方面都尽到了合理的管理职责,就可以免责。
4、第三人过错致害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例如,甲故意激怒乙的狗,导致狗咬伤丙,丙既可以找乙赔偿,也可以找甲赔偿,乙赔偿后可向甲追偿。
二、民法典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无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形
虽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1、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比如,被侵权人主动去挑逗、激怒动物,导致自己被咬伤,若能证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例如,某人明知狗有攻击性,还故意伸手去摸狗,结果被狗咬伤,狗主人责任可能减轻。
2、不可抗力
如果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且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那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比如,因地震等不可抗力导致动物园的动物逃出伤人,若动物园在地震前已尽到合理防范义务,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责任。
3、第三人过错
如前面所述,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自身责任。
三、民法典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划分的举证责任
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对于责任的划分至关重要。
1、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
被侵权人需要证明以下几点:一是动物造成了自己的损害,如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伤口照片等;二是损害是由特定的动物造成的,要证明该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是谁。例如,被狗咬伤,要证明是哪只狗以及狗主人是谁。
2、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举证责任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证明自己存在免责事由。比如,在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案件中,要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在动物园动物致害案件中,要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可以提供监控视频、饲养记录、安全检查报告等证据。
3、第三人过错的举证责任
如果涉及第三人过错,无论是被侵权人、动物饲养人还是管理人,若主张第三人有过错,都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如证明第三人有故意激怒动物等行为的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划分有多种情形和规则。从责任原则到例外情形,再到举证责任分配,都有明确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流浪动物致害责任如何认定、动物致害的赔偿范围具体包括哪些等相关问题。如果您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划分方面遇到法律问题,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