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N),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并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1)作为代通知金。通常在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定情形下适用,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等情况。
一、什么情况下有n+1的赔偿
“N+1赔偿”是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N”代表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1”则是指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N+1赔偿”。例如,小李在某公司工作了3年,因患病医疗期满后,无法再从事原岗位工作,公司也无法为其安排合适的新岗位,此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小李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N)以及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1)。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N+1赔偿”。比如,小张在公司担任销售岗位,业绩一直不达标,公司对其进行了专业培训并调整了工作区域,但小张依然无法完成销售任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就需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N+1赔偿”。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N+1赔偿”。例如,某公司因城市规划需要搬迁至其他城市,与员工协商变更工作地点,员工不同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就需给予相应补偿。
二、哪些情形符合n+1赔偿条件
符合“N+1赔偿”条件的情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情况。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就需要支付“N+1赔偿”。比如,某制造企业进行技术革新,部分岗位不再需要,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无果后解除劳动合同,若未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就需给予“N+1赔偿”。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企业经营困难,不得不解除部分员工的劳动合同,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需支付“N+1赔偿”。
三、n+1赔偿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
“N+1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该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适用范围
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是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都适用该规定。
2、工资计算标准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综上所述,“N+1赔偿”是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法定补偿方式。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用人单位不支付“N+1赔偿”、赔偿金额计算错误等问题。如果您在劳动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