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一般不适用于高空抛物。在高空抛物案件中,以往可能存在让无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情况,但自《民法典》实施后,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只有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且其有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权利,这与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有区别。
一、举证责任倒置适用于高空抛物吗
举证责任倒置通常不适用于高空抛物。在高空抛物侵权纠纷里,举证责任的分配有着特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1、一般原则
法律明确了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基于“谁侵权,谁担责”的基本法理。也就是说,在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在于受害人一方,受害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基本侵权要件。
2、难以确定侵权人时的情况
当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承担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责任。不过,这并不等同于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在举证责任倒置中,是将原本应由一方承担的举证责任全部转移给另一方。而在高空抛物案件中,只是在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特殊情况下,让可能的加害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且其承担的是补偿责任而非侵权责任。
3、公安等机关的调查义务
《民法典》还规定了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就意味着,在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后,首先要依靠公权力机关的调查来确定侵权人,而不是直接让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责任。

二、高空抛物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依据解读
高空抛物案件中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有其独特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是解决此类纠纷的重要准则。
1、保护受害人权益
法律规定在难以确定侵权人时,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一定责任,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往往较为严重,受害人可能因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而陷入困境。通过这种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2、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到注意义务
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能够促使建筑物使用人更加注意自身行为,避免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能增强建筑物使用人之间的相互监督。
3、公权力介入与私权救济的平衡
强调公安等机关的调查义务,体现了公权力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作用。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尽可能地查清事实,确定真正的侵权人。而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也是在公权力无法及时确定侵权人时,对受害人的一种私权救济方式,实现了公权力介入与私权救济的平衡。
三、如何在高空抛物案件中运用举证责任规则
在高空抛物案件中,正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1、受害人的举证
受害人在遭受高空抛物损害后,要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调查走访等。同时,受害人自己要收集损害后果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发票等,以及证明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等相关情况的证据。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举证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如果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举证。例如,提供自己在事件发生时不在建筑物内的证据,如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或者证明自己所在位置不具备实施高空抛物的条件,如窗户被封死、安装了防护栏等。
3、公安等机关的调查作用
公安等机关应依法及时开展调查工作。他们可以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询问证人、进行技术鉴定等手段,尽可能查清具体侵权人。其调查结果对于确定举证责任和最终责任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举证责任倒置一般不适用于高空抛物,在高空抛物案件中有其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实际处理高空抛物纠纷时,涉及到法律依据解读、当事人举证等多方面问题。比如,如何判断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公安等机关调查的具体程序等。如果您在高空抛物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