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网络赌博的人是否构成赌博罪,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若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参与网络赌博也构成赌博罪;仅偶尔参与网络赌博娱乐,未以此营利或为业,则不构成。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赌博频率、赌资数额等因素来认定。

一、网络赌博的人是否构成赌博罪

网络赌博的人是否构成赌博罪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

1、构成赌博罪的情形

如果网络赌博的人是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了聚众赌博的行为,比如组织多人在网络平台上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或者本身就是以赌博为业,将网络赌博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和经济收入途径,那么就构成赌博罪。例如,有人专门建立网络赌博群组,召集众多人员参与赌博,并按照一定比例抽取每局赌博的盈利,这种行为就属于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构成赌博罪。

2、不构成赌博罪的情形

如果只是偶尔参与网络赌博,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仅仅是作为一种娱乐方式,且涉及的赌资较小,那么一般不构成赌博罪。比如几个朋友在网上进行一些小额的棋牌游戏,只是为了消遣娱乐,并没有通过赌博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观故意,这种情况通常不构成犯罪。

网络赌博的人是否构成赌博罪(0)

二、网络赌博构成赌博罪的认定标准

认定网络赌博是否构成赌博罪有一定的标准和依据。这主要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来考量。

1、主观方面

行为人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营利目的是区分赌博罪与一般娱乐行为的关键因素。如果行为人只是为了娱乐,而没有想通过赌博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就不构成赌博罪。例如,一些人在网络上玩具有博彩性质的游戏,只是为了享受游戏过程和乐趣,没有将其作为赚钱的手段,就不满足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2、客观方面

从客观行为来看,包括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两种情况。聚众赌博要求行为人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在网络环境中,可能表现为建立网络赌博平台、组织网络赌博群组等。以赌博为业则强调行为人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赌博行为,并且将赌博作为主要的生活方式。同时,赌资数额、赌博的频率等也是判断是否构成赌博罪的重要参考因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等情形,都可能被认定为聚众赌博。

三、网络赌博不构成赌博罪的常见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存在一些网络赌博不构成赌博罪的常见情况。

1、娱乐性赌博

如前文所述,一些人在网络上进行小额的、朋友之间的娱乐性赌博活动。这些活动通常是基于朋友之间的情谊和娱乐需求,不具有营利目的。例如,同学聚会时,大家通过网络棋牌游戏进行一些小额的输赢,这种行为更多的是一种社交娱乐方式,不构成赌博罪。

2、偶尔参与且赌资极小

有些人可能偶尔出于好奇参与网络赌博,并且涉及的赌资非常小,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危害。比如在一些网络平台上,有一些金额极低的抽奖类游戏,参与者只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投入的资金很少,也没有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期望,这种情况一般也不构成赌博罪。

网络赌博是否构成赌博罪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相关问题还包括网络赌博涉及的其他罪名有哪些、网络赌博的组织者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等。如果您对网络赌博相关的法律问题有疑问,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