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下面将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该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同时探讨相关长尾问题。
一、挪用公款罪在主观上怎么认定的
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认定需从以下几点分析。
1、故意内容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挪用的是公款,且对公款的性质、用途有明确认识。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在挪用单位资金时,清楚该资金属于公款范畴,并非个人款项。这种明知是构成犯罪故意的基础。
2、目的明确
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这意味着行为人只是暂时使用公款,打算日后归还。例如,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是期望通过使用公款获取利益后再归还。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则可能构成贪污罪。
3、意志因素
行为人积极追求挪用公款行为的发生,主动实施挪用行为。他们对挪用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积极采取行动使公款脱离单位控制。
二、挪用公款罪主观故意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主观故意有多种表现形式。
1、直接挪用的故意
行为人直接将公款挪作个人使用,如将单位的资金直接用于自己的生意周转,不经过任何掩饰。这种故意表现较为明显,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在挪用公款。
2、通过他人挪用的故意
行为人指使他人将公款挪给自己使用。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下属将公款转到自己指定的账户。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挪用行为,但通过他人间接达到挪用目的,同样具有主观故意。
3、事后故意追认
在他人挪用公款后,行为人知晓并予以认可,且继续使用该公款。例如,下属未经领导同意挪用公款,领导后来得知此事但未制止,反而继续使用该公款,此时领导也具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
三、如何判断挪用公款罪主观上是否有归还意图
判断挪用公款罪主观上是否有归还意图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1、行为人的供述
行为人的口供是重要参考。若行为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有归还公款的打算,且有合理的还款计划和安排,可作为判断有归还意图的依据。但口供具有主观性,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2、挪用后的行为表现
观察行为人挪用公款后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积极采取措施获取资金准备归还公款,如努力经营生意赚取利润用于还款,可表明其有归还意图。相反,若行为人将公款挥霍一空,没有任何还款行动,则可能缺乏归还意图。
3、资金用途和去向
若挪用的公款用于可实现盈利的项目,且该项目有盈利可能,行为人有可能通过盈利归还公款,可推测其有归还意图。若公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高风险、无回报的行为,归还可能性较小,可能缺乏归还意图。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涉及故意内容、目的、意志因素等多方面,同时主观故意有多种表现形式,判断是否有归还意图也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多复杂情况,比如行为人在挪用过程中主观意图发生变化该如何认定等。如果您在这方面有法律疑问,可在本站免费问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