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债务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转移在法律领域有着明确的定义和规定。从概念上来说,它是在债的内容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债务人把自己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这其中包含两种主要类型。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转让的债务承担责任。例如,甲欠乙 10 万元货款,经乙同意,甲将该债务全部转移给丙,此后乙就只能要求丙偿还这 10 万元,甲不再承担还款义务。这种债务转移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因为这直接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继续以上述例子说明,如果是并存的债务承担,甲依然对乙的 10 万元债务负责,同时丙加入进来和甲一起承担还款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或者新加入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务转移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较为常见,它可以优化资源配置,解决债务人的资金困难等问题。但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债务转移,都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