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通办离婚登记需要的材料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等;手续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环节。
自2023年6月1日起,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扩大到21个省份。在这些试点地区办理跨省通办离婚登记所需材料和手续如下:
所需材料
1. 身份证件: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注意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如果不一致,需要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同时,身份证要在有效期内。
3.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需要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4. 照片:每人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照片要符合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
5. 居住证:如果是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省份办理离婚登记,还需要提供一方当事人在当地的有效居住证。
办理手续
1.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办理材料。
2. 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3.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等。
5.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