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时间是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对于环境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这一特殊的诉讼时效规定,是考虑到环境损害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环境损害往往具有潜伏性、缓发性的特点,其损害后果可能不会在短时间内显现出来。例如,某些化学物质污染土壤后,可能经过数年甚至数十年才会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明显的损害。因此,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了受害者相对充裕的时间去发现和确定损害事实,以及收集相关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并非无限制的。《民法典》还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在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从损害实际发生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即使受害者此时才知道自己受到损害,一般情况下也很难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存在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诉讼时效会发生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意味着受害者在发现环境损害后,积极采取行动主张权利,就可以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时间是多久(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