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残等级共分为十个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主要依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工伤鉴残等级的划分是一个严谨且科学的过程,有专门的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来规范。
一级伤残是最为严重的情况,例如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等。这种情况下,职工的身体机能几乎完全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完全依赖他人的照顾和护理。
二级伤残也是较为严重的伤残等级,像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3级等。二级伤残的职工生活自理能力也严重受限,对医疗和护理的依赖程度很高。
三级伤残如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等。这类职工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会面临极大的困难,需要长期的康复和护理。
四级伤残例如中度智能损伤;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等。四级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一定程度的帮助。
五级伤残比如一侧眼球摘除者;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等。五级伤残的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会受到明显的限制,但相比前面几级,其自理能力和部分劳动能力仍有一定保留。
六级伤残像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等。六级伤残职工可以进行一些较为简单的日常活动,但在从事复杂工作时会有较大困难。
七级伤残例如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等。七级伤残职工对日常生活的影响相对较小,但在劳动就业方面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八级伤残如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等。八级伤残职工在日常生活中基本能够自理,但在从事重体力劳动或精细工作时可能会有困难。
九级伤残比如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等。九级伤残对职工的日常生活影响较小,在适当的岗位上仍可以正常工作。
十级伤残是最轻的伤残等级,如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等。十级伤残职工通常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不大,但也可依法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