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8个月一般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若此前犯罪嫌疑人被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刑期的起始计算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所谓“判决执行之日”,通常是指罪犯被送到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实际执行刑罚的日期。比如,法院作出了判处某罪犯8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在判决生效后,该罪犯被送到监狱开始服刑,服刑的首日即为判决执行之日,从这一天起开始计算8个月的刑期。
而“先行羁押”是指在判决生效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情况。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拘留或者逮捕,就会被关押在看守所等场所,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这期间的羁押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判决前被羁押了2个月,那么在判决执行后,原本8个月的刑期就只需再执行6个月。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判刑前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也能折抵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这也是法律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体现,避免出现对其重复限制人身自由以及不合理量刑的情况。所以,判刑8个月的起始计算需要综合考虑判决执行之日和先行羁押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