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员一辈子还不起钱,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措施。若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能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会恢复执行;债权人也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追讨;而失信人员在限制消费等方面仍会受到约束。
当失信人员一辈子还不起钱时,首先要明确这其中存在不同情形。一种是有还款能力却拒不还钱,另一种是确实没有能力还钱。对于有还款能力却故意不还的,这属于恶意逃避债务。法院会加大执行力度,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比如查询、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其名下的房产、车辆等财产。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甚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若失信人员确实没有还款能力,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确认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就此免除,一旦发现失信人员有新的财产线索,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例如,债权人发现失信人员获得了一笔意外之财或者找到了新的工作有了稳定收入,就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法院会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从债权人角度来看,即使失信人员当下没有还款能力,也可以与失信人员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个合理的还款计划。比如根据失信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每月偿还一定数额的欠款。这样既给了失信人员还款的机会,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失信人员自身而言,在被列入失信名单期间,会受到诸多限制。在消费方面,不能乘坐飞机、高铁商务座等,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在金融信贷方面,无法办理贷款、信用卡等业务。而且这种信用污点会对其个人的社会声誉和职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所以,即使当下没有能力还钱,也应该积极努力,创造还款条件,争取早日还清债务,解除失信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