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看守所37天没出来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大概率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时间是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样算下来,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最长时间30天加上检察院审查批捕的7天,总共就是37天。如果在这37天内,犯罪嫌疑人没有被释放,那很大程度上表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旦被批准逮捕,说明检察院认为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形。这意味着案件会继续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推进,后续会进入侦查羁押、审查起诉和审判等阶段。犯罪嫌疑人将继续被羁押在看守所,直至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不过,即便被逮捕也不意味着最终一定会被定罪量刑,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如果出现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等情况,也有可能被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