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介费用由租客出还是房东出并没有固定的规则,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常见的情况是双方共同承担,也有房东或租客一方单独承担的情况。
在无锡的房屋租赁市场中,中介费用的承担方式没有绝对的标准。从市场常见做法来看,很多时候是租客和房东双方共同承担中介费用。这是一种较为平衡的方式,双方都为中介提供的服务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一般各自承担一个月租金的一定比例,比如各承担半个月租金作为中介费。这种方式可以减轻一方的经济负担,也体现了双方对中介促成租赁交易的共同认可。
也存在房东单独承担中介费用的情况。当房屋租赁市场处于买方市场,也就是房源相对较多、租客选择余地较大时,房东为了更快地将房屋出租出去,吸引更多租客,可能会主动承担全部的中介费用。这样做可以使房屋在众多房源中更具竞争力,增加出租的成功率。
同样,租客单独承担中介费用的情况也不少见。在卖方市场中,房源相对稀缺,租客为了租到心仪的房屋,可能会接受单独承担中介费用的条件。如果租客通过中介寻找的是一些热门地段、配套设施完善的优质房源,由于这类房源的需求较大,房东在租赁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也可能会要求租客单独承担中介费用。
无论是哪种承担方式,在通过中介进行房屋租赁时,租客和房东都应该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与中介明确中介费用的承担方和具体金额,并将相关内容写入合同,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