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的起始计算日期因刑罚种类不同而有所差异。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不存在刑期折抵起始计算的问题,死缓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对于管制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这是因为管制对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限制程度相对较低,所以折抵比例与拘役、有期徒刑不同。
拘役和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拘役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判决执行以前犯罪分子被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里的“先行羁押”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期间。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前,已经被羁押了半年,那么其实际需要执行的刑期就会扣除这半年的羁押时间。
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不存在明确的刑期起始计算和折抵问题。而对于死刑缓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