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次要责任认定为工伤后,赔偿遵循双重赔偿原则,伤者既可以获得交通事故侵权方的民事赔偿,也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要明确认定工伤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当车祸中承担次要责任,符合上述情形时,就可以进行工伤认定。
在赔偿方面,分为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两部分。
交通事故赔偿:由事故责任方及其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造成残疾的,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造成死亡的,需要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具体的赔偿金额根据实际损失和当地的赔偿标准来确定。例如,医疗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需要提供相应的医疗票据。误工费则根据伤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工伤保险赔偿: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赔偿项目上可能会存在重合部分,如医疗费等。部分地区采用补充赔偿模式,即先由交通事故侵权方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也有部分地区支持双重赔偿,两者可以分别获得赔偿。具体的赔偿方式和标准要依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执行。在处理赔偿事宜时,建议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