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解决。法院通常会采取多种措施,如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进行罚款、拘留等,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探视孩子时,享有探视权的一方要明确,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协助,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自己的探视权。

一旦法院判决支持探视权,而对方仍然拒不履行,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其一,法院会对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通过讲道理、释明法律规定等方式,让其认识到自己有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促使其主动配合。

其二,如果说服教育无效,法院可以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个人或单位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这是为了通过一定的惩罚手段,迫使对方履行法律义务。

需要强调的是,法院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因为孩子并非执行对象,不能强迫孩子与另一方见面。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促使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履行协助义务,为探视创造条件。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详细的探视方案,如确定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来保障探视权的顺利实现。同时,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双方也应该尽量通过协商解决探视问题,避免给孩子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如何强制执行(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