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证据不足不起诉,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立即释放,若其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解除相关措施。同时,被害人、公安机关等有相应的救济途径。
当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具体而言,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和相应的处理方式。
对于被不起诉人的处理。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这是保障公民人身自由的重要体现,避免无辜的人被继续羁押。若被不起诉人的财物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被查封、扣押、冻结,也应当解除相关措施,归还其合法财物。
对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被害人如果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为被害人提供了多渠道的救济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
对于公安机关的处理。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这体现了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证据不足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案件完全终结。如果后来发现了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检察院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处理涉及多方面的规定和程序,旨在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