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在产生依据、代理权限范围、被代理人主体资格、代理人范围等方面存在区别。
1. 产生依据不同: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例如,《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这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直接赋予监护人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而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被代理人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比如,甲委托乙帮其出售房屋,乙的代理权就是基于甲的委托产生的。
2. 代理权限范围不同:法定代理中,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通常比较广泛,几乎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所有与其利益相关的民事活动。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为例,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财产管理、签订合同等各种民事行为。委托代理的权限则由被代理人的授权决定,可以是特别授权,如仅授权代理人处理某一项具体事务,像代理参加某一场诉讼;也可以是概括授权,但通常会有一定的范围限制,不会像法定代理那样广泛。
3. 被代理人主体资格不同:法定代理的被代理人主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他们无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需要法定代理人来保护其权益和进行民事行为。而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基于自身的意愿和需求,将部分事务委托给他人代理。
4. 代理人范围不同:法定代理人一般是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人员担任,主要是被代理人的监护人,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的代理人范围较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为被代理人处理委托事务,都可以成为委托代理人。例如,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5. 终止原因不同:法定代理的终止通常与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等法定情形相关。例如,未成年人年满 18 周岁,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关系自然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原因则包括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