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期限的起始日期一般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之日起计算,如被拘留、逮捕等;终止日期则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如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结束、审判终结等,若期间存在法定的延长、重新计算等情形,需按照相应规则进行调整。

首先来看起始日期的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时,羁押期限通常从其被送入看守所的那一天开始起算。例如,公安机关在2024年1月1日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并于当日将其送往看守所羁押,那么羁押起始日期就是2024年1月1日。对于逮捕的情况,也是从犯罪嫌疑人被正式逮捕并羁押到特定场所之日起算。如果犯罪嫌疑人先被拘留,之后又被逮捕,羁押期限是连续计算的,不会因为强制措施的变更而中断。

关于终止日期,在侦查阶段,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等,在上述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当侦查终结,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时,羁押期限也会进入新的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审判阶段同样有相应的羁押期限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特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出现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身份不明等法定情形,羁押期限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不同诉讼阶段的法律规定以及各种法定情形。

羁押期限的起止日期如何计算出来(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