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的房子离婚时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可能归购买方个人所有,也可能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在法律层面,对于婚前购买的房产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以下是不同情形下的分析。
一方婚前全款购房:若一方在婚前用个人财产全款购买了房产,并且房产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此房产无疑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即使之后双方离婚,该房产的所有权依然归购买方,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甲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一次性付清房款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离婚时这套房子仍归甲。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这种情况较为复杂。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相关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乙婚前支付首付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后和配偶丙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可能判给乙,但乙需要对丙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如果是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通常会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等因素进行分割。例如,丁和戊在婚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两人名下,离婚时就会根据他们的出资情况等对房子进行合理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