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自离开正在履行职责的岗位,或者在履行职责的岗位上,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量刑标准依据犯罪情节和后果区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法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造成严重后果”,通常包括贻误战机的;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或者其他财产严重毁损的;对国家军事利益有其他重大损害的等情况。这些情况严重影响了军事行动的正常进行和军事利益,所以构成该罪的基础量刑情形。
当出现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时,量刑会加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是指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多人重伤、死亡的,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等极其严重影响军事和国家利益的后果。
战时犯此罪处罚更重。在战争时期,军事行动的紧张性和重要性更为突出,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的职责履行直接关系到战争的胜负和国家的安危。所以战时犯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体现了法律对于战时违反军事职守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以保障战时军事秩序和国家的军事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二十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