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写还款日期,不影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在合理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未还,债权人就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期限需依据担保类型确定。

在借贷关系中,当借条或借款合同未写还款日期时,这并不意味着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要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就是合理的宽限期。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只有当债务人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要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债务人确实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例如,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获得胜诉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时一般保证人才需要履行担保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在债务人在债权人给予的合理宽限期内未还款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在一个月内还款,一个月期满债务人未还,债权人就可以直接找连带责任保证人要求其还款。

关于保证期间,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于未写还款日期,主债务履行期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这个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适用于一般保证),或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适用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没写还款日期并不免除担保人的责任,担保人仍需根据担保类型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而债权人也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正确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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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