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后撤诉,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仍按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来确定,通常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基础进行界定,不受撤诉这一行为的影响。

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至关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等。

起诉离婚后又撤诉的情况下,财产计算的时间节点依然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准。婚姻关系从办理结婚登记开始,到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生效时结束。撤诉并不改变这个时间范围,所以在此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的符合上述共同财产范围的财产,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例如,在起诉离婚前,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无论之后是否撤诉,该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专利许可费,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特殊约定,如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某些财产归一方所有,那么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来确定财产归属。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属于个人财产,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范围。即使起诉离婚后撤诉,在后续可能再次面临离婚等情况时,准确计算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起诉离婚后撤诉如何算夫妻共同财产(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