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担保人一般仍需承担责任,但存在特殊情况。若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且加重了担保人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
在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中,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如果担保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债权转让并不影响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债权转让只是债权人的变更,债权的本质和担保的基础关系并未改变。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为甲的借款提供担保,之后乙将该债权转让给丁。在没有其他特殊约定时,丙依然要对丁承担担保责任。
然而,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形时,担保人的责任可能会有所不同。若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债权转让时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那么一旦发生债权转让,担保人就无需继续承担担保义务。这体现了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
此外,如果债权转让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并且转让行为导致担保人承担责任的范围、风险等加重,那么担保人对于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比如原本担保的是一个较小金额的债权,债权转让后变成了一个更大金额的债权,对于增加的金额部分,担保人若未书面同意,则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总之,债权转让时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担保合同的约定以及债权转让是否对担保人的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等多方面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