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结婚证没有了也能办理离婚手续,需先补办结婚证再离婚,或者提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来代替结婚证办理。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相应的处理办法也有所区别。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未能提供结婚证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协议离婚
夫妻二人都承认存在婚姻关系且愿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情况可分为两种小情形处理:
如果只是一方的结婚证丢失,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方的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若双方的结婚证都丢失了,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诉讼离婚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决。在诉讼离婚中,结婚证丢失的,原告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该证明与结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提交给法院。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判决。在整个离婚过程中,无论是补办结婚证还是开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都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来办理。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