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解散和法人终止存在明显区别。法人解散是法人终止的一个前置阶段,是法人停止经营活动、开始清理财产等一系列程序的起始点;而法人终止则意味着法人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完全消灭,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彻底丧失。

从概念上看,法人解散是指法人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停止其经营活动,并开始进入清算程序的状态。比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情况,都会导致法人解散。而法人终止是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二者所处阶段不同。法人解散是法人终止的前期步骤,当法人出现解散事由后,并不立即导致法人资格消灭,而是要进入清算程序。在清算期间,法人依然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只有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后,法人才会终止。例如,一家公司决定解散,它需要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核算,这个过程就是在法人解散之后进行的,只有清算完成并办理注销登记,该公司的法人资格才会终止。

法律后果有差异。法人解散后,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只是其权利能力受到限制,只能进行与清算相关的活动。而法人终止后,其主体资格完全消灭,不能再以法人名义进行任何民事活动。法人的债权债务等在法人解散后要通过清算程序进行处理,而法人终止后,这些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

从程序方面来说,法人解散有明确的事由触发,如自愿解散、强制解散等。而法人终止需要经过清算、注销登记等严格的法定程序,以确保法人的债权债务得到合理解决,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法人解散和法人终止的区别在哪(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