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确定方式多样,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按法律规定确定。
在债务关系中,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确定十分关键。最常见的方式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务的履行期限时,该约定的截止日期就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例如,甲向乙借款,双方在借款合同中写明乙应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归还借款,那么 2024 年 12 月 31 日就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现实中可能存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就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合理准备时间结束的日期,就可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每一期债务都有各自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比如,丙与丁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分三次付款,每次付款都有明确的时间节点,那么每一个付款时间节点就是该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在一些特殊的债务关系中,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可能会受其他因素影响。如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务,当所附条件成就或所附期限到来时,才开始计算债务履行期限,进而确定届满之日。准确确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对于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