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逮捕后侦查结案时间并不固定,一般情况下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但存在多种可延长的情形,最长可能达到七个月甚至更久。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例如一些涉及多起犯罪事实、需要大量调查取证的案件,可能就会申请延长这一个月的侦查时间。
特殊案件的延长。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比如在一些交通不发达的山区发生的系列盗窃案,由于地理环境等因素导致调查难度大,就可能适用这一延长规定。
重刑案件的延长。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这主要是针对一些犯罪情节严重、可能面临较重刑罚的案件,由于其复杂性和严重性,需要更多时间来全面侦查。
特殊情况。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另外,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所以,刑事案件逮捕后侦查结案时间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犯罪嫌疑人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