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贩毒1克的量刑会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通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若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第二次贩毒,即存在毒品再犯的情况。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相较于初犯,同样是贩卖1克毒品,第二次贩毒时法院会在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对犯罪人从重判处刑罚。
司法实践中,认定“情节严重”会考量多种因素。比如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在戒毒场所等特定地点贩毒等。如果存在这些“情节严重”的情况,即使只贩卖1克毒品且是第二次犯罪,那量刑将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判决。
此外,在具体案件中,法官还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以及毒品的类型、纯度等因素,最终确定具体的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