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案件即结案,并无额外的结案时间规定。而从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到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时,检察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一旦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在检察院阶段就意味着终结。

关于审查起诉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不过,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意味着如果存在补充侦查的情况,从案件移送检察院到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时间可能会相应延长。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等情形。法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则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总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案件即告结案,而从审查起诉到作出决定的时间受多种因素影响,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司法程序的效率和公正。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应多久结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