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变卖不出去时,可采取重新评估调整价格、与抵押人协商其他处置方式、进行抵债、继续进行变卖等措施来处理。
在抵押物变卖不出去的情况下,有多种解决途径。可以考虑重新评估抵押物价值并调整变卖价格。因为抵押物变卖不出去,可能是定价过高。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重新评估,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合理降低价格,以吸引更多潜在买家。一般来说,市场行情是不断变化的,原有的评估价格可能已不符合当下实际,通过重新评估和调整价格,能增加抵押物的市场竞争力。
其次,与抵押人进行协商也是重要的解决办法。双方可以探讨其他可行的处置方式,例如抵押人自行寻找买家,或者由抵押人以其他资产来替代该抵押物进行清偿债务。这种协商解决的方式能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实际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再者,如果债权人愿意,可与抵押人达成协议,将抵押物作价抵偿债务。这样债权人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可自行决定后续的处置方式。不过这种方式需要双方自愿且达成书面协议,同时要注意在作价抵偿时,要确保价格合理公平。
另外,还可以继续进行变卖。可以更换变卖的渠道和方式,比如从线下变卖转为线上拍卖平台等。不同的平台有不同的受众群体,利用网络平台的广泛传播性,可能会找到合适的买家。同时,在继续变卖过程中,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详细介绍抵押物的优势和特点,提高其曝光度。
若上述方法都行不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对抵押物进行处理,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