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修改分为两种情况。若尚未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直接修改;若已办理离婚登记,对于未涉及的财产等问题可重新协商签订协议,对已生效协议内容有变更需求的,需双方达成新的合意,必要时可通过法院起诉变更。
首先来看尚未办理离婚登记时的情况。在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但还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由于离婚协议尚未生效,此时如果双方想要修改协议内容,只需双方重新进行协商,就修改的部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按照新协商好的内容重新拟定离婚协议或者在原协议基础上直接修改,双方签字确认即可。这种情况下修改相对较为简单,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行。
而当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情况则有所不同。如果是出现了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双方可以重新进行协商,就这些未涉及的问题签订新的协议。比如,在离婚时遗漏了某项财产,双方可以就该财产如何分割达成新的协议。协议内容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便是有效的。
如果是想要对离婚协议中已经生效的条款内容进行修改,需要双方再次达成新的合意。双方可以重新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对原离婚协议进行变更和补充。不过,如果涉及到财产等重要内容的变更,为了确保协议的效力和保障双方权益,建议对补充协议进行公证。
要是双方无法就修改离婚协议达成一致意见,而有一方认为原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想要变更协议内容,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如果确实存在法定可变更的情形,法院会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