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再婚户口簿通常显示“已婚”,而非“再婚”。
户口簿是公安机关为公民制作的,用于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在婚姻状况登记方面,其登记情况一般有“未婚”“已婚”“离异”“丧偶”几种。当公民离异后再婚时,户口簿上不会专门标注“再婚”字样。
根据相关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再婚登记后,当事人可携带结婚证等相关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信息的婚姻状况变更。由于婚姻登记系统和户籍管理系统并非实时同步更新,所以需要当事人主动申请变更。派出所工作人员会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将户口簿上原来“离异”的婚姻状况变更为“已婚”。
这样的登记方式主要是从户籍管理的规范性和简洁性出发。“已婚”这一登记状态能够准确反映当事人当前的婚姻事实,而“再婚”更多是从婚姻经历的角度来描述,并非是对当前婚姻状态的精准表达。同时,这种统一的登记方式也便于管理部门进行人口信息的统计和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户口簿上显示“已婚”,但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会详细记录当事人的婚姻历史,包括之前的离异情况等。所以,即便户口簿上不体现“再婚”,在涉及一些需要核查婚姻历史的事务时,婚姻登记机关的档案依然可以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