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治疗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指的是职工在受伤前正常出勤的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受伤未提供劳动为由而降低其工资待遇。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治疗期间工资的情况。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员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按照规定支付工资。若协商不成,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工伤治疗期间工资支付责任在于用人单位,这是法律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所做出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