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的人。
房屋共有的形式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分担义务。例如,甲、乙、丙三人按份共有一套房屋,甲占40%的份额,乙占30%,丙占30%。那么在处理该房屋相关事务时,如出租房屋获得收益,甲可按其份额获得40%的租金收益,乙和丙则分别获得30%收益。在处分房屋时,也需按照各自的份额来行使权利,一般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就可以对房屋进行处分,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则是房屋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明确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如离婚、分家析产、继承发生等,才会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确定各自的份额。常见的共同共有情形包括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等。比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若无特别约定,通常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对该房屋平等地享有权利,共同承担维护、管理等义务。
房屋共有人在房屋的使用、处分等方面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共有人有权对共有房屋进行合理使用,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在房屋转让时享有优先购买权。同时,对于房屋的维修费用等负担,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明确房屋共有人的概念和相关权利义务,对于维护各共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