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和荣誉权存在诸多区别。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是一个包含多种权利的综合性权利体系;而荣誉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具体权利,主要针对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人格权具有普遍性,人人平等享有;荣誉权具有专属性,并非人人都能拥有。

从概念范畴来看,人格权是一个上位概念,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而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它是人格权体系中的一个具体分支。

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人格权是与生俱来的,只要是民事主体,从出生或者成立时起就平等地享有人格权,无需通过任何额外的行为去获取。例如,每个自然人自出生就享有生命权、身体权等人格权。而荣誉权并非人人都有,它的取得需要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积极行为,如在学习、工作、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得有关组织或机构授予的荣誉称号,才能享有荣誉权。比如,运动员在奥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获得金牌和荣誉称号,此时才拥有了与之相关的荣誉权。

权利的保护重点也有差异。人格权的保护侧重于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各种人格利益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比如,保护名誉权是为了防止他人对自己的名誉进行诋毁、诽谤,维护自己在社会中的良好声誉。而荣誉权的保护主要是针对民事主体所获得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等荣誉载体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关利益。如果他人非法剥夺民事主体的荣誉称号,或者对其荣誉进行诋毁、贬损,就构成了对荣誉权的侵害。

权利的可转让性不同。人格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人格权一般是不可转让的。例如,生命权、身体权等不可能转让给他人。而荣誉权虽然也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但在某些情况下,与荣誉相关的物质利益可能会有一定的流转性,但荣誉本身是不可转让的。比如,获得的奖金可以依法进行处分,但荣誉称号不能转让给他人。

人格权和荣誉权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