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流程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许可几个主要环节,开发企业需提交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则会颁发预售许可证。
一、申请开发企业要首先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在此之前,开发企业需要完成一系列准备工作,比如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等条件。申请时,企业需要提交多种材料,通常涵盖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预售方案等。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二、受理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收到开发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后,会对其进行初步查验。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管理部门会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提交的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管理部门会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同时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查勘。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开发企业的资质、相关许可证的合法性、工程建设进度以及预售方案的合理性等。实地查勘的目的在于核实工程实际进展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是否满足预售的条件。
四、许可经过审核,如果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若不符合条件,房地产管理部门会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