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登记离婚需分情况处理。若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若为该日期之后未登记结婚,双方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无需办理离婚手续,直接分开即可,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协商或诉讼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对婚姻关系的认定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区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承认其为事实婚姻。所谓结婚实质要件,一般包括双方自愿结婚、达到法定婚龄、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形等。对于这种事实婚姻关系,如果要解除,不能像正常登记结婚的夫妻那样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按照审理离婚案件的程序进行审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若符合法定离婚情形,会判决准予离婚。
其次,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法律上不承认其婚姻关系,双方只是同居关系。这种情况下,双方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只要协商好分开即可。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同居期间往往会涉及财产的混同以及可能生育子女等问题。对于财产分割,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按照各自的出资情况、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同样先由双方协商确定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等事宜。若协商无果,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