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可找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用人单位是确认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的关键一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以,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其对于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的认定和计算方式。用人单位有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准确核算并发放工伤职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例如,对于一些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其受伤前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资来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
其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能提供权威的确认。这些机构负责工伤保险政策的具体执行和管理,对工伤认定、待遇标准等有着深入的了解和专业的判断。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存在争议,或者对用人单位给出的标准有疑问时,可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咨询。他们会依据当地的工伤保险政策和具体规定,为劳动者解释工资发放的正确标准。比如,不同地区对于停工留薪期的时长、工资计算基数等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能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给予准确的答复。
最后,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无法达成一致,产生了劳动争议,那么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和裁决。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工资收入、工伤情况等相关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需要遵守。通过这种方式,能够确保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使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得到公正的确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