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过户费的承担主体可以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在实际交易中,常见的情况是双方各自承担规定应由自己缴纳的费用,但也存在卖方要求买方承担全部过户费或双方另有其他约定承担方式的情况。
在房产交易中,过户费包含多种税费,不同类型的税费在规定上有不同的缴纳主体。
对于卖方而言,需要承担的税费主要有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方面,如果所售房屋购买时间不足2年,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时间超过2年(含2年)的,免征增值税(北上广深的非普通住房除外,这些房屋按照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方面,若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一般按照(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有关合理费用)×20%的标准缴纳;若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则通常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缴纳。
买方需要承担的主要是契税。根据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上广深暂不实施二套房契税优惠政策)。
在实际的房产市场交易中,过户费的承担并不完全遵循上述规定。由于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在卖方市场中,卖方可能处于优势地位,会要求买方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过户费;而在买方市场中,买方可能更有话语权,双方可能会按照规定各自承担相应费用。所以,买房子过户费最终由谁出,关键在于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前明确过户费的承担方式,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